## 一、案例基本概况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单位集资建房背景下引发的房屋权属纠纷。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毕某某均为原山海关船厂职工。1995年,双方口头协商:付某某以毕某某名义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出资购房,毕某某则以付某某名义参与公房分配并居住使用。1996年集资房建成后,付某某搬入船厂路44-4-8号房屋居住至今;毕某某则搬入船厂路18-3-5号房屋居住至今。1997年房改时,双方各自以对方名义出资购买所住房屋,产权证亦登记在对方名下。
后付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双方系借用房屋关系,要求毕某某协助办理44-4-8号房屋过户,并返还18-3-5号房屋及支付租金。毕某某则反诉主张双方系互易房屋关系,要求付某某协助办理18-3-5号房屋过户。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究竟构成互易房屋法律关系,还是借用房屋法律关系。
## 二、案件难点梳理
本案在本地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直接证据缺失,事实认定困难。** 双方口头协商,无书面互易协议,唯一书面证据系毕某某1995年出具的字条,但该字条被付某某单方添加内容,真实性存疑。
**其二,双方法律关系定性截然相反。** 付某某主张借用关系,毕某某主张互易关系,两者非此即彼,法院需在证据劣势中作出判断。
**其三,时间跨度长达十二年,取证难度大。** 从1996年实际居住至2008年诉讼,期间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证人记忆模糊,书证有限,败诉风险极高。
## 三、办案思路与庭审策略
作为毕某某的代理律师,我们确立了“以事实推定为基础、以证据链构建为核心”的办案思路。
**取证思路方面**,我们重点收集了四组证据:一是付某某交付的住房保证金通知、搬家收费通知单,证明毕某某合法取得18-3-5号房屋居住权;二是毕某某以付某某名义签订的房改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缴存单及产权证书,证明其实际出资并持有产权凭证;三是四位证人证言,包括原山海关船厂物业公司副经理吕永久的谈话笔录,印证双方互换房屋的事实;四是十二年无争议的客观事实,强化互易关系的合理性。
**庭审抗辩关键点**,我们重点攻击付某某提交字条的瑕疵:其一,添加内容系付某某单方书写,无毕某某签字确认;其二,添加内容有利于添加者本人,不符合一般书写逻辑;其三,付某某主张委托代理关系却无任何委托手续或付款凭证。同时,我们强调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口头形式,双方实际履行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互易合同。
## 四、法院裁判核心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尽管双方以对方名义集资建房和分房违反了单位内部规定,但该互易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法院指出,毕某某持有付某某的住房保证金通知、以付某某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持有产权证至今,长达十二年付某某未提出异议,且四位证人证言与毕某某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处于“优势证据”地位。
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裁判逻辑:付某某主张借用关系,但其提交的字据中“住用期为十年”系其1997年后单方添加,不能作为认定借用关系的依据。相反,毕某某主张互易关系,有实际履行行为、证人证言及长期无争议事实佐证,符合日常逻辑。最终判决双方相互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 五、本案对本地同类纠纷的参考意义
本案对秦皇岛本地同类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维权技巧方面**,当事人应注重保留实际履行证据,如付款凭证、产权证书、居住证明等;**避坑指南方面**,口头协商应尽量形成书面协议,避免单方添加内容导致证据瑕疵;**诉讼策略方面**,应构建完整证据链,以“优势证据”规则争取有利认定。
结合本地司法现状,建议同城用户遇到类似房屋权属争议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避免因时间久远导致举证困难。如您有同类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本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务实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