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系2012年4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发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之一。该案例首次以司法裁判形式明确将“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纳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填补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等”字兜底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解释空白。作为指导性案例,其不仅对全国法院审理同类行政诉讼案件具有参照效力,更对本地各级法院在审查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性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尺度。对于本地企业及居民而言,该案例确立的规则至今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司法武器。
## 一、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03年12月,黄泽富与金堂县图书馆联办多媒体电子阅览室,后以何熠名义开通ADSL并在金堂县赵镇挂牌营业。2005年6月2日,金堂工商局会同相关部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遂扣留电脑主机32台(实际扣押33台)。同年10月12日,金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扣留的电脑主机32台。黄泽富等三人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金堂工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及履行超期扣留的法定职责。金堂工商局上诉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撤销处罚决定及重作判项,仅撤销了一审关于履行超期扣留职责的判项。
## 二、核心裁判规则与司法要义
最高院裁判主旨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其司法要义可从三方面理解:其一,《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等”系不完全列举,应包括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其二,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直接影响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必须保障其陈述权和申辩权,故应适用听证程序;其三,较大数额的标准可参照地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关于罚款数额的认定标准。
## 三、本地各级法院的适用落地情况
该指导案例发布后,四川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均将听证程序合法性作为重点审查内容。本地法院普遍参照该案例裁判规则,对行政机关未告知听证权利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处罚的,依法认定程序违法并予撤销。同时,本地法院在判断“较大数额”时,通常参照《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中关于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以上的标准,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认定。
## 四、同类疑难案件裁判尺度变化
该案例发布前,各地法院对没收较大数额财产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存在认识分歧,部分法院严格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听证”原则,导致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不足。案例发布后,全国法院逐步统一裁判尺度,将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等对相对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处罚类型。近年来,随着《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相关内容已调整为第六十三条,明确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纳入听证范围,该指导案例的前瞻性裁判规则已被立法吸收,进一步印证了其司法价值。
## 五、本地企业及居民诉讼策略建议
针对本地企业及居民面临同类纠纷,建议如下:第一,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若涉及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应第一时间书面要求举行听证,并保留相关证据;第二,若行政机关未告知听证权利即作出处罚,可在行政诉讼中主张程序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第三,注意收集证明财产价值达到“较大数额”标准的证据,如购买发票、评估报告等;第四,在诉讼中可援引最高院指导案例6号及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强化程序违法主张;第五,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针对性诉讼方案,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指导案例不仅是行政诉讼程序正义的重要里程碑,更是本地高端法律服务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权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