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立法背景、目的与适用领域

本条系2024年修订《矿产资源法》法律责任编中的核心条款,旨在强化采矿许可制度的刚性约束,遏制长期以来实践中屡禁不止的无证开采行为。立法目的有三:其一,通过阶梯式行政处罚构建“责令改正—经济制裁—停业整顿”的递进式执法链条;其二,针对无证开采获利与罚则失衡问题,引入“市场价值倍数罚款”与“最低罚额”双轨制;其三,专设第二款回应油气勘查转开采的特殊实践,填补历史漏洞。适用领域覆盖所有矿产资源开采作业,包括金属、非金属、能源矿产及水气矿产,但探矿阶段及依法无需许可的零星采挖除外。

## 二、条文逐字逐句精准释义

**“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 ——主体限定为“采矿权人”,即已依法取得探矿权或符合申请条件但尚未获证的主体。若主体根本不具备采矿权申请资格,则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而非本条行政责任。行为核心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进行开采作业”,包括自始无证与许可证被吊销、注销后继续开采。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行政命令,非行政处罚,不产生罚则效果。

**“拒不改正的,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此处“拒不改正”是启动后续罚则的前置条件。没收范围限于“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不包括辅助设施或生活用品;矿产品包括已采出但尚未销售的全部矿物。

**“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罚款基数为“市场价值”,需经价格认定机构评估,而非销售价格或成本价。

**“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款为兜底罚则,解决无法计算市场价值或价值过低时的处罚难题,避免“零罚款”漏洞。

**“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可以”为裁量性规定,非必然适用,通常针对屡犯或情节严重者。

**第二款** ——针对油气勘查活动,未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开采的,依前款处罚。此处“规定期限”需结合自然资源部具体规范性文件确定。

**排除情形**:探矿权人依法进行不构成开采的勘查活动;个人生活自用采挖零星矿产;依法无需许可的应急抢险采挖等。

## 三、司法适用演变与新旧变动

2019年修订前,原法第三十九条对无证开采仅规定“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则模糊且缺乏最低罚额。2024年修订后,本条实现三大转变:一是将“责令改正”前置,体现比例原则;二是引入市场价值倍数罚款与最低罚额,解决“违法成本低”问题;三是专设油气条款,回应实践争议。司法适用中,法院对“拒不改正”的认定趋向严格,通常以行政机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是否继续开采为标准。

## 四、本地中院、基层法院最新审判口径

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本市中院2024年发布的《矿产资源行政案件审判白皮书》明确:对“拒不改正”的认定,不以再次实施开采为唯一标准,若当事人收到通知后未停止设备运行或未撤离人员,亦可认定。基层法院在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中,对“市场价值”的认定倾向于采纳自然资源部门委托的价格认定结论,但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此外,本地法院对“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作限缩解释,排除运输车辆、临时工棚等非直接作业工具。

## 五、实务疑难争议点与主流裁判观点

**争议一:采矿权人“未取得许可证”是否包括许可证过期未续?** 主流观点认为,许可证过期后继续开采属无证开采,但若已提交续期申请且行政机关未作决定,可酌情减轻处罚。

**争议二:市场价值评估基准日如何确定?** 存在“开采行为日”与“处罚决定日”两种观点。最高法院倾向以开采行为发生时的当地市场价格为准。

**争议三:第二款“规定期限”不明时如何适用?** 有法院认为,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期限,则不能直接适用第二款,应回归第一款。

## 六、核心适用要点与本地化合规、维权方案

**核心要点**:无证开采的行政责任以“责令改正”为前提,罚则启动需“拒不改正”;罚款基数以市场价值为准,最低罚额十万起;油气开采有特别期限要求。

**本地企业合规方案**:一是建立采矿许可证到期预警机制,提前90日启动续期;二是对勘查转开采项目,严格对照自然资源部期限规定,避免“边探边采”;三是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立即停止作业并书面回复整改方案,避免“拒不改正”认定。

**本地居民维权方案**:若发现周边无证开采,可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其履行责令改正职责;若行政机关不作为,可提起行政履职之诉。若自身权益受损,可依据本条行政处罚决定作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据,主张停止侵害与赔偿损失。

**结语**:第六十七条以阶梯式罚则重塑无证开采的法律后果,本地企业应摒弃“先采后证”侥幸心理,居民应善用举报与诉讼工具,共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