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概况**

1993年1月,杨森与张丽虚报年龄,在河南汝南县三桥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生育一女。1994年11月,杨森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汝南县法院立案受理。案件审理期间,三桥乡政府在婚姻登记普查中发现双方登记时均未达法定婚龄,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撤销结婚登记,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随后,双方在亲属及村干部主持下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法院最终动员原告撤诉,裁定准予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

本案争议焦点:婚姻登记被行政机关撤销后,正在进行中的离婚诉讼应如何处理?法院是否有必要继续审理并判决?

**二、案件难点与败诉风险梳理**

本案在本地司法实践中存在三大难点:第一,程序选择困境——合议庭出现“终结诉讼”“继续审理判决”“动员撤诉”三种意见,法律适用不明确,程序处理错误将直接导致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第二,诉权基础动摇——婚姻登记被撤销意味着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原告的离婚实体诉权基础消灭,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诉权是否随之消灭,实践中认识不一;第三,案外协议效力存疑——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反悔,法院是否仍应继续审理,直接关系当事人权益保障。若处理不当,最大风险是法院以“无诉权”为由驳回起诉,但未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强制执行力问题,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三、办案思路与庭审策略**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核心策略是“止损+锁定成果”。第一,取证思路上,第一时间调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结婚登记的行政决定书,固定婚姻关系自始无效的关键证据;同时收集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的书面协议及履行凭证,证明实体争议已实质解决。第二,法律逻辑上,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确认无效婚姻并撤销登记,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民事诉讼中不宜对同一事实再作处理。根据实体诉权与程序诉权的关系原理,当事人无婚姻法律关系实体诉权,即无对应程序诉权,法院继续审理已无对象。第三,庭审抗辩关键点上,向合议庭阐明:原告的离婚诉讼目的已通过行政撤销和自行协商全部实现,继续诉讼已无实体和程序意义;同时向原告释明,案外协议虽无强制执行力,但若对方反悔,可另行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提起诉讼。最终成功动员原告撤诉,避免了“驳回起诉”可能带来的后续争议。

**四、法院裁判核心观点**

汝南县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其一,本案不宜裁定终结诉讼,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终结诉讼仅限一方当事人死亡等四种特定情形,以其他原因终结于法无据;其二,不宜继续审理并判决,因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已撤销结婚登记,法院无需对同一事实再作处理,当事人对撤销决定不服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应在民事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三,原告的诉讼目的已通过行政行为的效力和自行协商全部达到,动员原告撤诉合法可行。法院最终以口头裁定准予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

**五、本案对本地同类纠纷的参考意义与避坑指南**

本案对本地同城当事人处理同类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第一,婚姻登记被撤销后,离婚诉讼已无审理对象,当事人不应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否则可能被驳回起诉;第二,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具有独立性,即使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当事人仍可就此另行提起诉讼,但案外协议不具强制执行力,建议通过诉讼调解或判决固定权利;第三,若婚姻登记被撤销后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无法达成协议,应单独就抚养权、财产分割提起诉讼,而非坚持离婚之诉;第四,行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若不服,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而非在民事诉讼中纠缠。

**本地司法现状提示**:在汝南县及周边地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虚报年龄、骗取登记等行为查处力度较大,类似情形并不罕见。若您正面临婚姻登记被撤销、离婚诉讼程序受阻、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争议等困扰,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诉讼策略,避免因程序选择错误导致权益受损。同类问题可优先考虑通过行政途径固定婚姻无效事实,再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单独诉讼,以取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