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4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以四要件统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认定,回应平台经济、公用事业、医药、建材等领域竞争纠纷增多,细化反垄断法2022修正后第二十二条。目的在于防止“支配地位即违法”,落实合理原则,维护竞争与消费者福利。适用领域包括垄断民事侵权、合同效力、损害赔偿、行为禁令,及企业合规、并购审查、行政举报衔接。

一、条文逐字逐句精准释义

“经营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表明四要件并存,缺一不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系裁量认定,非满足即必认。“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要求先界定相关市场,再以市场份额、壁垒、依赖度等判断。“实施了被诉垄断行为”指向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列举的不公平高价、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须有实际或可合理预见的竞争损害,不能仅凭行为外观。“缺乏正当理由”为独立抗辩要件,效率、创新、成本回收、交易习惯、安全合规等可构成正当理由。排除情形:仅有支配地位、无竞争损害或有充分正当理由,均不构成。

二、司法适用演变

2022年反垄断法修正强化第二十二条,2024年解释第三十五条将此前分散的行为类型与抗辩规则整合为要件化框架。旧规则偏重行为类型与市场份额,新规更重效果分析与正当理由审查,标志从形式判断转向合理原则。修改要点:明确“竞争效果”独立要件;将“正当理由”抗辩实质化;要求相关市场界定、经济学证据、因果关系成为核心。企业合规不能停留于“份额低即安全”,而需评估行为对竞争的实际影响。

三、本地中院、基层法院最新审判口径

本地垄断民事纠纷原则上由中院及经最高院批准管辖的基层法院审理。从本地公开裁判与审判实践看,法院严格适用四要件:原告须先完成相关市场界定与支配地位证明,再证明被诉行为及竞争损害,不能以支配地位直接推定违法。对本地公用事业、医药、建材、平台经济等民生与产业重点领域,法院对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审查趋严,尤其关注市场封锁、客户流失、价格上涨与创新抑制。对正当理由抗辩,本地口径要求客观、可验证证据,行业惯例、效率提升、消费者福利、数据安全等须与行为成比例;民生保供、应急管理可能获更充分考量。差异在于:中院更重经济学分析与专家辅助,基层法院更重合同、报价、沟通记录等基础证据。

四、实务疑难争议点与主流裁判观点

争议集中于:相关市场界定是否过度依赖SSNIP;支配地位是否仅看市场份额;竞争效果是实际损害还是可预见风险;效果要件能否由行为推定;正当理由举证责任分配;平台自我优待、最惠国条款、算法歧视是否构成滥用。主流坚持合理原则,四要件缺一不可,原告对支配地位、行为及竞争损害负主要举证责任,被告对正当理由负举证责任。分歧在于:低价销售、拒绝交易中效果要件是否可简化;效率抗辩能否抵销竞争损害;本地与全国市场界定冲突时如何取舍。本地企业、投资人应重点关注供应链、渠道政策中的排他安排与差别待遇。

结语与落地方案

第三十五条核心是“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竞争损害+缺乏正当理由”四要件闭环。本地企业应即开展反垄断合规体检:梳理市场份额与交易政策,审查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价格政策,留存正当理由证据,建立举报与诉讼预案。本地居民、高净值客户若遇公用事业、医疗、物业、平台消费中的垄断高价、强制搭售或拒绝交易,应固定合同、报价、聊天记录、消费凭证,咨询律师进行相关市场与竞争损害评估,向本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合规在前、证据为王、经济学支撑,方能在本地反垄断争议中实现有效维权与风险隔离。